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传统文化艺术国际交流活动举行

发布时间:2024-04-10 21:03:21

  1. 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精神包括哪些
  2. 与传统文化有关的节目有哪些
  3. 中国传统文化研究会的研究会章程

一、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精神包括哪些

1、“人文”精神。炎黄时代已有其萌芽,以后孔子继承了商周的人文精神,又有创造性发展。

其特征是重视人的道德修养,主张通过自身的修养和学习,成为高尚的、有理想的人。因而古代的人文精神特别重视礼仪,提倡德治,追求社会的和睦相处,并最终建立一个“天下为公”的世界。这些人文精神培育了中华民族积极进取、坚忍不拔、敬老养老、救济孤残、勤俭治家治国等传统美德。

2、“自然”精神。古代各个学派都从不同的方面探讨了人与自然的关系,即“天人”关系。《老子》一书提出的“道法自然”,是中国传文化中“自然”精神的出发点,强调要如实认识自然,不要附加人的主观想象。而《庄子》一书则强调人们应当尊重自然,爱护自然,提出了保护生态平衡的卓越思想。

3、“奇偶”精神。我们的祖先在劳动实践中创立了“阴”和“阳”这个哲学概念。当人们用这两个概念来解释自然和人事变化的时候,又在数字方面归纳出“奇”“偶”概念。例如从“无音”、“五色”“五味”中的“五”看事物的构成与变化。唐代后,中医又受“八卦”说的影响。

奇与偶的离合,成为古代思维方式的一个显著特征。于是相生相克、安危、动静、盈缺、尊卑、知行等相对的概念便应运而生。孔子的“中庸”说、老子的“抑损举补”理论等,都是这种“奇偶”变化的理论说明。宋儒所说的“一分为二”,也是奇偶的结合。观察“一”,要看到它自身的“二”;最后又归结为“一”,这时人们对于某事物才有了真切的认识。

4、“会通”精神。中国传统文化是国内个民族人民共同创造的结果,同时也吸收了外国的优秀文化,这种不断吸纳并完善的特质,就是“会通”精神。例如,西汉时期,儒、法走向了结合。以后,儒、道又走向了兼容,并吸取了佛学的精华。这在中国文化思想史上可以看得十分清楚。

二、与传统文化有关的节目有哪些

比如《汉字风云会》《国学小名士》《诗书中华》等文化综艺节目中,均有文化名人作为点评人或解读人,旁征博引、深入浅出地对节目中出现的汉字、诗词的背景渊源进行讲解,极大满足了观众对传统文化的求知渴望,使观众能够享受求知的乐趣,从而增加节目的吸引力。

扩展资料

传统文化(traditional culture)就是文明演化而汇集成的一种反映民族特质和风貌的民化,是民族历史上各种思想文化、观念形态的总体表征。世界各地,各民族都有自己的传统文化。

中国的传统文化以儒道互补为内核 ,还有墨家、法家、名家、释教类、回教类、西学格致类、近代西方文化等文化形态,包括:古文、诗、词、曲、赋、民族音乐、民族戏剧、曲艺、国画、书法、对联、灯谜、射覆、酒令、歇后语等。

传统文化的全称大概是传统的文化(traditional culture),落脚在文化,对应于当代文化和外来文化而谓。其内容当为历代存在过的种种物质的、制度的和精神的文化实体和文化意识。例如说民族服饰、生活习俗、古典诗文、忠孝观念之类;也就是通常所谓的文化遗产。

文化(culture)本身是一个比较大的概念。笼统地说,文化是一种社会现象,是人们长期创造形成的产物。同时又是一种历史现象,是社会历史的积淀物。广义的文化是人类创造出来的所有物质和精神财富的总和。

其中既包括世界观,人生观,价值观等具有意识形态性质的部分,又包括自然科学和技术,语言和文字等非意识形态的部分。确切地说,文化是指一个国家或民族的历史、地理、风土人情、传统习俗、生活方式、文学艺术、行为规范、思维方式、价值观念等。

根据英国人类学家爱德华·泰勒的定义,文化是"包括知识、信仰、艺术、法律、道德、风俗以及作为一个社会成员所获得的能力与习惯的复杂整体"。其核心是作为精神产品的各种知识,其本质是传播。文化是人类社会特有的现象。文化是由人所创造,为人所特有的。有了人类社会才有文化,文化是人类社会实践的产物。

三、中国传统文化研究会的研究会章程

中国传统文化研究会章程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名 称:中国传统文化研究会(总会)

英文名: chinese tradition culture studies a meeting

第二条 本会是全球华人包括政治、经济、文化、科研、学术、等各界各国人士组成的国际性社团组织。在世界有华人居住和生活的国家和地区设立机构开展工作,如世界华人传统文化研究总会李氏分会(中国香港)、世界华人传统文化研究会/分会(美国)、世界华人传统文化研究会/分会(新加坡)、世界华人传统文化研究会/分会(英国)等。

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: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的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》及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《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》等相关条例传承中华历史悠久的传统文化,同时加强各行业之间友好的合作交流,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,振奋民族精神,加强民族团结,促进祖国统一。增强中华民族的战斗力、向心力和凝聚力。

第四条 本会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与监督。

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中国北京

第二章 任 务

第六条 发扬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五千年中华传统文化,组织研究、宣传、交流、合作、开发、等中华民族的各个时期传统历史文化资源;探索中华古文明渊源提供科学的论证。

第七条 了解掌握全球中华民族传统信息,搜集有关资料,撰写、编辑、出版发行有关会刊、书籍和音像制品等活动;

第八条 组织海内外各界人士做好传统文化、经济、科研、学术、旅游、国内外商务考查、合作、等相关交流服务工作;

第九条 统筹、组织全球华人各个时期的传统文化活动,做好各分会的研究创作指导工作,保障传统文化活动沿着有序、积极、健康的规道发展;

第十条 举办“中国传统发展文化论坛”或“中华各民族传统交流会”,吸引热心于此各界的专家、学者探讨、争鸣与深入研究,不断扩大合作、交流、研究成果。

第三章 会 员

第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是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
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拥护本团体的章程;

(二)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;

(三)在本团体的学术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。

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
(三)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。

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本团体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参加本团体的活动;

(三)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;

(四)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五)优惠取得本团体出版的书刊、资料和音像制品;

(六)会员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
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执行本团体的决议;

(二)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;

(三)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;

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

(五)向本团体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
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 会 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
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 予以除名。
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
第十八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四)决定终止事宜;

(五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 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

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
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
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
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
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

(八)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、十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
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;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党的基本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
(二)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
(三)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或一名副秘书长为专职;
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;

(六)具备完全民事行为的能力。

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
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一般为4年(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)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
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。(在特殊情况下,在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。)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
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;
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三)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
(四)由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赋予的其他职权。

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
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
(五)由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及会长委托的其他工作;

(六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;

(一)会费;

(二)捐赠;

(三)政府资助;
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(五)利息;
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
第三十六条 前条规定所形成的资产及其收益均为本会资产。本会依法占有、使用、管理和处置本会及所属单位的资产。

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和资产的使用必须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。

第三十八条 中国传统文化研究总会及各专业委员会、地方分会(办事处)、各直属单位依照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、法规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,按章纳税,并定期公布,按时向上级报告收支情况和经营 业绩,认真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或审核,对有偷漏税或贪污行为者,开除本会,并按有关法律、法规严肃处理。

第三十九条 本会也将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专业委员会、地方分会(办事处)、各直属单位的财务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。

第四十条  会务日常活动或开展工作的使用支出;

第四十一条 对优秀者和特殊困难者的奖励和资助;

第四十二条 经费收支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。
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四十三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
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
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
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第八章 附 则

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00年5月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。

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